图书借阅规则

发布单位:图书馆编辑:发布日期:2018/08/20浏览量:14846

南京晓庄学院图书馆文献资料借阅规则

    图书馆文献资料是国家的财产,保护文献、爱惜文献是读者的义务。本馆文献资料是指公开及非公开出版的各语种书、刊、报纸、地图画册、录音(像)带、光(软)盘、缩微胶片、平片等各种载体文献。

一、文献资料阅览

1、读者凭证入馆,图书馆实行开架阅览。

2、阅览室书刊只限在馆内阅览,不得将书携带出阅览室外。

3、阅览室开架书刊,每位读者每次限取2册,阅毕按规定放还。

4、阅览者在阅览时,应爱护文献资料,不得有折页、勾画、撕毁等损坏文献资料行为。

二、文献资料借还

1、读者一律凭本人借阅证借阅文献资料,集体借阅须有专人负责。

2、选定文献资料后,请到自助借还机办理借书手续。借书前请读者当面检查,如发现条形码或书籍缺损、涂抹、划线、圈点、缺页时,请与工作人员联系,加盖“污损”章。

3、借阅权限表

读者类型

借阅册数(册)

馆藏地

借阅天数(天)

教工

50

方山、莫愁校区

90

学生

10

方山、莫愁校区

60

通用借书证

4

江宁地区高校联合体

30

4、读者所借文献资料到期一般不办理续借手续。

5、开通两校区异地还书服务。

6、借阅文献资料如过期,需还清后,方可再借。

7、如遇外出实习、出差等客观原因导致文献资料无法如期归还时,需事先凭相关证明来图书馆办理延期手续或者提前归还,否则按过期处理。

8、图书馆对所有外借文献资料均有权随时收回。
三、文献资料遗失、损坏及逾期归还处理办法
 1、借阅逾期的处理办法

1)本馆文献资料按规定免费借阅(特殊规定除外),但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文献资料的读者收取资源逾期占用费,每册每天0.10元。

2)读者因出差、疾病住院等不可控因素而未能按期归还文献资料,须由读者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,可以免收资源占用费。

3)寒、暑假前到期的文献资料,若在假期前未能归还,资源超期占用费从到期之日算起(包括假期)。

2、遗失、污损、盗窃书刊按下列办法赔偿:

1)遗失文献资料

凡严重污损或遗失文献,应以相同版本相同装帧的原书刊抵赔,并收取加工费5元。

无法重购者,一般性文献资料:
* 1981
年以前出版的文献资料按原价的15+5.00元赔偿;
* 1981——1985
年出版的文献资料按原价的12+8.00元赔偿;
* 1986——1990
年出版的文献资料按原价的5+11.00元赔偿;
* 1991——1995
年出版的文献资料按原价的3+15.00元赔偿;
* 1996——2000
年出版按原价的2+15.00元赔偿;
* 2001
年以后出版的文献资料按原价的1.5+15.00元赔偿。

进口原版外文书按原价的15倍赔偿,影印本按原价的10倍赔偿。

港台书、工具书,1991年以前出版的按原价的10倍赔偿;1991年以后出版的按原价的5倍赔偿。

线装书、珍贵画册按原价的15倍赔偿。

精装书刊赔偿平装书刊时需补赔差价;反之,则不退。

遗失成套文献资料中的一本,且该遗失部分无法单独购买者,1991年以前出版的按全套文献资料价格的5倍赔;1991年以后出版的按全套书价的3倍赔偿,赔偿后当事人不得索取该套丛书的其它卷册。

单份报纸按月价或季价赔偿;单本期刊系周刊按月价赔偿,月刊者按季价赔偿,季刊者(双月刊)按年价赔偿;一般性报刊合订本按全年定价的2-3倍赔偿;影印、进口原版报刊合订本按全年订价的4-5倍赔偿。

丢失或损坏书刊,限一月内赔偿,逾期不赔,除停止借书外按逾期处理。

2)污损、撕毁书刊

应以相同版本的原书刊赔偿,在书刊上批注、圈点、涂划,按每处0.2—1.00元赔偿。

损坏程度较轻,经本馆修补后,不影响内容完整并可继续使用者,则赔偿装订费,查不到原价或市价时,由图书馆采购部门参照同类书刊估价。

撕毁文献资料、报刊视情节轻重按原价或加倍处罚。

原版外文书、线装书、珍贵画册、馆藏核心报刊如有污损或撕毁,加工费将加收3—5倍赔偿。

遗失、污损书刊上所贴条形码,一册赔偿5元加工费。

调换馆藏书刊上的条形码、撕毁条码者,按窃书处理。

3)窃书、损毁书刊

对未办手续而将文献资料带出室(库)外、或在书库(阅览室)内将书刊藏匿于身上或转移到室(库)外、或撕割书刊、盗用他人借阅证借书、或用“调包”作弊手法,将文献资料占为己有者,发现以后,根据情节上报学校有关部门,给予行政处理,并赔偿相关费用。

图书价的10-20倍处理。

周、月刊单本期刊按年价的2-4倍处理。

季刊(双月刊)按年价3-5倍处理。

有意对借阅的书刊撕页、挖图等,每一页处50元赔偿。

4)集体借阅书刊

各院系因教学或科研需要,集体借阅书刊,一般由经办人负责办理借阅手续,如有遗失、污损、撕毁,由经办人责成借阅者按以上办法赔偿。

5)馆际互借书刊

丢失、损坏馆际互借书刊,按原主权单位规则赔偿。